广州华商学院教职工请假程序
一、请假程序
(一)请假申请
1、教职工请假。教职工本人填写人事处统一制作的《请假申请表》,按规定程序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交人事处,作为考勤和薪酬核算的依据。
2、《请假申请表》不能随意涂改,请假期间内有节假日的,则请假时间包括节假日天数。请假所附的各种材料必须经教职工个人亲自签名确认和注明日期。
3、教职工请假 3 天(含)以上,须在返校后第一个工作日由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一起到人事处销假;返校上班后不履行销假手续的,视同继续请假或请假超期。
(二)审批程序
1、学校领导请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各单位正职请假 3 天(含)以内由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 3 天的经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执行校长审批。各单位副职请假先由所在单位正职批准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3、其他教职工请假,请假 3 天(含)以内的分别由其直接主管、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书面审核后,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交人事处备案。请假 3 天以上 10 天(含)以下的,还须分管校领导和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 10 天的,还须经校长/执行校长审批。
4、请假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完成上述审批程序,由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报人事处。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由教职工本人在请假的当天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按以上请假程序汇报相关领导,同时提交书面说明到人事处备案;教职工本人须在请假返校后第一个工作日按请假程序完成审批手续,请假 10 天(含)以上的,须在请假之日起一周内完成请假手续。
5、如有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的,被委托人应为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时还需附上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方亲自签名);通过快递方式委托的必须留存快递单和快递查询情况记录。
二、请假要求
(一)事假
事假是指教职工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经学校批准同意,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办理个人事务的假期。
1、请事假一次不能超过 5 天;专任教师原则上在有教学任务期间不能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需提交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
2、请事假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超过部分按本规定第七章第二十三条情形处理。
(二)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应提供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材料。病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就诊医院的病历本和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含建议休假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病历本和诊断证明的医院和日期需相符;原件经核实返还,复印件留人事处备案。
2、病假的准假天数参照医嘱,最长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超过的按第七章第二十三条情形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3、病假一个月内累计请 15 天及以上的(含节假日和周末),须提供三甲(含)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材料。病假一次最长请 30 天(含节假日和周末)。
(三)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
1、婚假须持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户口卡),婚假需在结婚登记之日起 6 个月内申请,否则视为自愿放弃。
2、丧假应是二代之内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离世。
3、产检假和产假(含流产假)须持结婚证、户口本、准生证、医院围产期检查证明等。如产假在寒暑假期间结束的,女教职工本人需先电话向人事处报到销假,在新学期第一个工作日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寒暑假视为产假的延续,执行产假待遇。
4、看护假需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等。
5、计划生育假须持结婚证、户口本、医院病历等。